消防设施操作员是从事建筑物、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、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等工作的人员。从事主要工作包括: (1)消防安全检查 (2)消防控制室监控 (3)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 (4)消防安全管理等。
(1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消防系统的操作员,必须持证上岗,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。
(2)《机关.团体.企业.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消防监控室的值班,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,并持证上岗。
(3)《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(消防设施操作员)的通知》(应急消2019]154号)要求,各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、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、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通过消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。
初级(五级) (1)经建(构)筑物初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。 (2)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。
中级(四级) (1)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建(构)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。 (2)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 (3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 (4)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--业证书。
高级(三级) (1)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建(构)筑物高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。 (2)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 (3)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--业证书。 (4)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--业生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。
技师(二级) (1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建(构)筑物消防技师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。 (2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。 (3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--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--业生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。
高级技师(一级) (1)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建(构)筑物高级消防技师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。 (2)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