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基本设计要求
(1)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:
(2)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/s时,系统的泵、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、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。
2.其他场所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
当甲、乙、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应能保护泵、计量仪器、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;
(2)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/s;
(3)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/s;
(4)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。
3.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,且保护面积应按油罐的横截面积确定。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/(min·m2),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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