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建筑包括: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(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);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.0m的公共建筑;建筑高度大于24.0m的单层公共建筑;地下、半地下建筑(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);厂房;仓库;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(区);可燃、助燃气体储罐(区);可燃材料堆场;城市交通隧道。
建筑设计防火新规范解读:
(1)电梯厅防烟
新规范 5.5.14:公共建筑内的客、货电梯宜设置电梯侯梯厅,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、展览厅、多功能厅等场所内。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,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,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。
规范解读 :原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非消防电梯无特殊规定。在火灾时,电梯井道可能会加速烟气的蔓延扩大。新规范强调了对电梯厅采用防烟措施,可尽量减弱井道中的烟气对各楼层的影响。此外,规范中还指出可在火灾时使用电梯进行疏散,但此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。
(2)消防软管卷盘
新规范 8.2.4: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,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。
规范解读 :本条文为新增内容,消防软管卷盘相比于一般消防水龙更轻便,便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工作人员(多为女性)使用。
(3)自动喷水灭火系统
新规范 8.3.4: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,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条文说明: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符合“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、保护区域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及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I级的民用建筑”条件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规范解读:原规范为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设自动灭火系统,新规范提高了标准,老年人照料设施均应设置。但对于高度在8m内,面积不超过1000m2、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I级的项目,适当放松了要求,可以使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。此系统可借用室内消火栓的水源,如果达不到用水量要求,也可从城市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中予以补充,与室内消火栓合用稳压设施、水泵以及管道。适用于一些先天缺少水池、泵房,且无法进行改造的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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